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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财经学院因公临时出国(境)差旅费报销规定

2016年06月28日 10:14  点击:[]

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管理,加强预算监督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、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因公临时出国(境)差旅费报销标准。

因公临时出国(境)差旅费包括: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他费用。国际旅费,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。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。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。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、邮电、办公用品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。

一、短期出差(一个月以内)

费用

类别

国际旅费

伙食费、

公杂费

住宿费

备注

集体

按实际集体出差项目费用报销

一般短期集体出差项目的所有费用为统一固定费用

个人

按实际

支出报销

200美元+

5美元/天

外方提供住宿

按实际支出报销

200美元+

5美元/天

按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3〕516号)相关标准报销

外方不提供住宿

二、长期出差(一个月及一个月以上)

根据具体情况,学院另行决定。

三、相关规定

(一)国际旅费

1.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。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,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。

2.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,选择优惠票价,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。

3.财务部门根据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》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。

4.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,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、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。

5.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,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,并报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。未列入出国计划、未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,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。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,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
(二)住宿费

1.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,住宿费据实报销。

2.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,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。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,应严格把关,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,超出费用标准的,须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。经批准,住宿费可据实报销。

(三)伙食费和公杂费

1.出国人员伙食费、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。包干天数按离、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。

2.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,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,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,包干使用。

3.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,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。

4.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,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,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。

(四)其他

1.出国签证费用、防疫费用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根据到访国要求,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,应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,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
2.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,确需宴请的,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,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。

3.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,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,确有必要赠送的,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,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,朴素大方,不求奢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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